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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寻衅滋事案)_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一部刑不诉〔2020〕64号

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8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21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镇赉县,住镇赉县**小区**号楼**单元**室,无职业。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镇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25日被镇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18日由镇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吉林省镇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于2019年11月15日20时许,在**镇**网吧门前,酒后无故用砖头将李某某停放在网吧门前的**汽车后风挡玻璃砸破、砸坏后备胎罩板;经镇赉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损失市场价格人民币4583.00元。案发后,陈某某主动投案自首,赔偿了李某某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初犯、偶犯、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镇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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