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2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广东省化州市人,住高州市**路**街出租屋(户籍地:化州市**镇**村**号)。无前科。因本案于2019年6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7月30日被逮捕。
本案由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审查期间,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2日补查重报。
高州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未能充分证实陈某某纠集他人随意殴打被害人,本院认为高州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零三条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茂名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高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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