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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寻衅滋事案)_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麻检一部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11990********,汉族,初中文化,湖北省黄冈人,个体,住黄冈市黄州区**路。2020年6月2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于当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一次(2020年10月4日至2020年10月18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10月15日至2020年11月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团风县****生态陵园有限公司准备在黄冈市团风县回龙山镇****村、马曹庙镇**村、方高坪镇**村三村交界处修建**生态陵园,林某某(另案处理)与其他两村企业一起承接了该项目的土方工程。林某某主要负责****村地界的土方平整并曾与张某甲(另案处理)商谈过张某甲入股事宜。

因征地补偿、风水等问题,当地老百姓对该工程存在反对情绪。为使得工程顺利开工,林某某请求张某甲帮忙安排一些人员到现场撑场面和维护秩序,张某甲答应并进行了安排。

2013年11月18日上午,**生态陵园正式开工,林某某、张某乙、周某某、殷某某、弓某某、钟某某、方某某、王某某、邹某某(另案处理)以及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等人来到团风县回龙山镇****村施工现场,三个村镇的施工方各带来数十人到达现场。林某某给****村一方的在场人员发放安全帽、铁锹等物品,并安排大家要将进入工地的村民拦住。在开工过程中,周某某等人与当地村民贾某某及其儿子汪某某发生冲突,贾某某、汪某某被殴打致伤。经鉴定,贾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汪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认罪、认罚、悔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黄冈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麻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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