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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寻衅滋事案)_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公刑不诉〔2019〕3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811988********,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龙海市**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扰乱公共秩序,分别于2010年8月3日、2016年3月3日被龙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9日被龙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龙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7月15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龙海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退回龙海市公安局补充侦查,龙海市公安局于2019年8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退回龙海市公安局补充侦查,龙海市公安局于2019年10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7月12日、2019年11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7月至2016年2月间,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李某某(另案处理)的教唆下,以其家木耳棚被拆迁未赔偿到位、李某某被人殴打未处理等问题为信访事项,且在该信访事项已经依法终结的情况下,经训诫、行政处罚后,仍多次到北京**地区非正常上访,严重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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