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水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水检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31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水富市,住水富市**镇**村**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水富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2月14日被水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2月13日因取保期限届满解除强制措施。
本案由水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9日凌晨3时许,朱某某、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二人在水富市太平集镇刘二娃烧烤摊吃完烧烤后因酒醉想上厕所,二人便走到太平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动取款室内撒尿。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直接对着该室内的自动取款机撒尿,造成该取款机出钞门内部电路短路损坏,经维修,修复金额为2380.00元。2018年2月12日陈某某、朱某某家人对该损失进行了赔偿,同日原水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陈某某、朱某某二人出具了谅解书。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对损坏物品的修复费用进行了赔偿,得到了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云南省昭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云南省水富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云南省水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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