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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寻衅滋事案)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东检三部刑不诉〔2020〕17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31976********,汉族,硕士研究生,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东城区***街*号,现住北京市东城区***街**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寻衅滋事罪,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5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本市东城区北锣鼓巷65号Burger counter汉堡店门前,酒后无故殴打被害人崔某某,致被害人崔某某左侧眶壁骨折,左侧鼻骨、上颌骨额突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一级。

2019年12月19日,陈某某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寻衅滋事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经电话传唤到案,系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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