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检一部刑不诉〔2020〕Z1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台山市,身份证号码440781197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台山市台城街道办事处正市街**号二楼,现住台山市台城**路**号之一**6房。2020年4月9日因本案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同年7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8日凌晨4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醉酒后去到在台山市台城沿河中路中国移动门口处,用脚踢打和用其苹果手机敲砸车等方式,将被害人谭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粤J2****号牌的小汽车任意损坏。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已对被害人谭某某赔偿6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谭某某的谅解。
经台山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害人谭某某被毁坏小汽车损失价格合计人民币271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
2、被害人谭某某的陈述。
3、证人证言。
4、辨认笔录。
5、视频资料。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7、鉴定意见。
8、相关书证。
9、抓获经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犯罪情节较轻,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其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江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台山市人民法院起诉。
台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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