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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寻衅滋事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滨检二部刑不诉〔2021〕12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8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号,现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大厦****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7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梁立伟,天津煦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20年10月23日、2020年12月23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11月23日、2021年1月22日补查后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 年1 月间,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纠集孙某某(已逮捕)、徐某某(已逮捕)、倪某某(已判刑)等人向被害人郭某某索要赌债。在郭某某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花园的家门口,采用打地铺、半夜敲门、按门铃的手段进行滋扰;尔后又到郭某某经营的店铺向郭某某、郑某某夫妇提出用店铺抵债,否则将郭某某带走,迫使郭某某提出到**酒店商谈。之后,倪某某等人在**酒店与郭某某同住、跟随多日并进行言语恐吓。2016 年1 月18 日,郭某某趁机逃出酒店,与郑某某离开天津,后被迫将店铺转让给他人。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陈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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