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华检二部刑不诉〔2020〕9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13196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上午,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携带一瓶装有汽油成分的阿萨姆奶茶饮料瓶和两张写有自己诉求的纸条,来到成都市成华区站北北街23号成华区街道办事处拆迁办办公室,问询该办工作人员强拆其家人住房的赔偿问题。在问询过程中,因拆迁办工作人员未就拆迁赔偿问题明确回复,陈某某将饮料瓶中液体倒在自己身上,拿出自己事前准备好的写有诉求的纸条,让工作人员通知领导到场解决问题。后拆迁办工作人员报警,陈某某被公安民警现场挡获。经鉴定,陈某某携带的阿萨姆奶茶饮料瓶中的液体含有汽油成分,但未从其衣服、裤子上提取的检材中检出汽油成分。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事实。
本院认为,陈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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