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04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仙桃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13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执行逮捕,于2019年3月16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3月11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湖北省仙桃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8日10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到三亚市**路**派出所户籍室,向民警咨询如何办理异地身份证的问题,民警询问陈某某是否有带户口本、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的时候,陈某某便搬起办公桌上的电脑显示器及打印机砸到办公桌上,共砸了三台电脑显示器、一台打印机、一个扬声器,经鉴定,被砸坏的物品价值人民币2150元。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被民警当场抓获。经海南省安宁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本次作案时患有精神分裂症,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作案时系限制行为能力人,且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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