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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寻衅滋事案)_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双检一部刑不诉〔2020〕6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282000********,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公安局海拉尔区分局胜利街派出所。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21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9日凌晨,在长春科技学院男寝6号楼4楼走廊内,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张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四人酒后)与中专学生因声音大等琐事发生争吵,李某丙因声音太大,前来阻止,而后陈某某、张某某、李某甲、孙某某、李某乙、王某某殴打,并将李某丙眼部等处打伤。经长春市双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丙的本次外伤评定为轻伤一级。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被传唤到案。现双方已达成和解。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得到对方的谅解,经本院批准,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如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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