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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寻衅滋事罪)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4198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道县**乡**村**组,现住湖南省道县**街**委**楼。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6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1月27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1月9日至2020年2月5日、自2020年3月20日至4月20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12月27日至2020年1月10日、自2020年3月6日至3月20日、自2020年5月21日至6月4日)。

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09年5月3日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伙同“川哥”、“猴子”等人(在逃),持砍刀、铁管等工具蹿至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长阳环岛北200米处,将正在回家途中的李某某、罗某某打伤。经鉴定,李某某为重伤二级、罗某某为轻伤二级。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涉嫌寻衅滋事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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