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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寻衅滋事)_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莒南检刑不诉〔2020〕7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4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山东省莒南县**镇**村人,农民,住**村。1999年因犯寻衅滋事罪被莒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2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4年1月25日假释释放,考验期至2014年10月12日;2015年4月24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临港公安分局行政拘留七日,罚款500元。于2019年3月1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临港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临港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0日、2020年1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临沂市临港公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5年以来,陈某某、王某某等人为达到个人目的多次扬言并实施进京上访或攒动他人进京上访,以此要挟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工作人员不堪其扰,多次对政府部门和工作人员施压,敲诈勒索他人现金。另陈某某为达到进镇人民政府及村委任职的目的,多次插手政府和村委行政事务,寻衅滋事,辱骂和殴打他人,影响恶劣,社会危害性大。

2017年12月13日,在**镇**楼办公室,陈某某酒后因琐事和党委工作人员鲁某某发生争执,并动手殴打鲁某某。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临沂市临港公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莒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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