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诸检刑不诉〔2020〕110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51962********,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农民,住浙江省诸暨市**镇**社区********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29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及张某甲、张某乙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19年6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6月份,吕某某为了参与奔驰车的分配,在无真实借款的情况下,由吕某某向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出具了一份尚欠借款49.2万元的借条以虚构债务,并指使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持上述借条向诸暨市人民法院起诉。后得到法院(20**)绍诸店调确字第**号民事裁定书确认,并据此分得奔驰车的拍卖款25486元。
案发后,吕某某已退缴赃款10万元。
2019年7月29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到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规定的行为,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悔罪态度较好,已退赃,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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