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麻检一部刑不诉〔2020〕Z8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9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医院护士,原**医院护士,出生地广东省雷州市,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镇**村**号,住湛江经济开发区**路**号**房,因涉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经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1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经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10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27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3年4月5日,余某甲(另案处理)因土地纠纷将被害人余某乙殴打致轻伤二级,后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的刑罚。余某甲在刑满释放后为报复余某乙,于2016年11月15日看见余某乙在居住的湛江市麻章区**镇**村房屋后面挖沟修建围墙,于是故意上前挑起事端,接着双方肢体冲突,后余某乙捡起一把砍柴刀朝余某甲后背挥了一下。余某甲见状便跳进刚挖好的沟里靠着沟壁坐着,并拨打110和120,声称被人砍伤。随后,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派出所的民警和**卫生院的医护人员先后赶到现场,在场人员看见余某甲当日身穿的白色上衣上无明显血迹,衣服也未无破损,但余某甲执意要救护车将其送往**医院(原**医院,以下简称**医院)治疗,并打电话告诉其在该医院任职护士的女朋友黄某某(另案处理),称其被人打伤,让她赶到医院帮忙处理。黄某某在赶往医院的路上,打电话让她的同学兼同事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帮忙到医院急诊科接待她的男朋友。医护人员将余某甲送达**医院急诊科,在急诊室内,余某甲乘其他医院人员不在现场之机,与同在该医院工作的黄某某、陈某某商量如何伪造伤口,由于陈某某的丈夫卢某某(另案处理)是医院的骨科医生,余某甲、黄某某遂要求陈某某通过卢某某的私人关系将余某甲接收到骨科住院治疗,黄某某办好住院手续后在去骨科之前,黄某某在急诊科的护士治疗车上盗取了一枚一次性注射器针头交给余某甲,经过放射科时,余某甲、黄某某躲进厕所,余某甲拿出盗来的针头在自己的背后划了几道表层伤口,从厕所出来,黄某某向等候在外面的陈某某提出让卢某某将伤口割长割深达到轻伤的标准,陈某某将黄某某的要求转达给卢某某,之后卢某某在骨科的换药室内使用手术刀将余某甲背部之前的所划的其中一条伤口上又再次切深切长至12厘米后再缝合,并依此出具诊断证明。余某甲出院后,拿着相关资料到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要示对其伤情进行鉴定,但该中心因其伤口来源存疑而中止鉴定,我局**派出所也依法对余某乙做出了行政处罚。余某甲因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其背后伤情中止鉴和不服公安机关的对余某乙的处理结果,自2017年年初以来多次到各级政府部门上访,以达到追究余某乙刑事责任的目的。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有实施帮助伪造证据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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