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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浙 江 省 天 台 县 人 民 检 察 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检一部刑不诉〔2020〕78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232001********,汉族,务工,住天台县**兴家山1组23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18日被天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郑茜娇,浙江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由天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11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8日至4月15日期间,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将自己办理尾号为9676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尾号4760中国工商银行、尾号为5121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及U盾、尾号为4199的平安银行卡卖给徐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共收到好处费300元。从2020年3月18日至5月4日,陈某某的中国工商银行卡的收入流水为115839元;中国农业银行卡的收入流水为499755元。经查明:

1.2020年4月10日,被害人迟某某在网上办理贷款时被骗8680元,其中7000元转入陈某某的中国农业银行卡。

2.2020年4月8日,被害人黄某某在网上办理贷款时被骗4699元,该钱转入陈某某的中国工商银行卡。

3.2020年4月6日至8日,被害人王某某在网上办理贷款时被骗26898元,其中13000元转入陈某某的中国工商银行卡。

4.2020年4月8日,被害人李某甲在网上办理贷款时被骗4899元,其中1898元转入陈某某的中国农业银行卡。

5.2020年4月7日,被害人胡某某在网上办理贷款时被骗20898元,其中898元转入陈某某的中国工商银行卡。

6.2020年4月6日,被害人李某乙在网上办理贷款时被骗143514元,其中50000元转入陈某某的中国农业银行卡。

7.2020年4月8日,被害人艾某某在网上办理贷款时被骗20888元,其中20000元转入陈某某的中国农业银行卡。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之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案发时系在校学生,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涉案财物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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