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云检刑不诉〔2021〕11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271996********,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为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村委会**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1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2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12月24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2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5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明知同案人(另案处理)收购银行卡可能用于网络犯罪活动,仍将本人的中国工商银行卡1张以人民币(下同)1050元的价格出售给同案人。同年10月,潘某某被网络诈骗,当中被骗款项274600元在上述银行卡发生支付结算。经统计,上述银行卡收支流水异常,收入流水金额达978116.8元。2020年11月19日,陈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但犯罪以后有自首情节,且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9日

附: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