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二部刑不诉〔2020〕27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526199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河南省潢川县**乡**村**组**号。2019年10月25日因本案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区分局刑事拘留,经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8日被依法逮捕。2020年6月16日被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袁利丹,广东融聚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31日移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已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2020年6月18日,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区分局认定同案犯周某甲以盈利为目的接受上家周某乙指示,多次指使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将上家转入的资金再转到指定账号,经计算,周某甲、陈某某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金额已达一亿元。
经本院审查,本院仍然认为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区分局证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对周某甲从事非法支付结算业务系明知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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