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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刑不诉〔2021〕19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131988********,汉族,专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乡**村**组,现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组**栋**单元**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2月6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10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当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3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明知他人购买银行卡是用于网络犯罪的情况下,将其本人名下一张中国农业银行卡(账号:62284811987********)贩卖给一名男子。经查,该银行卡系“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周某某被诈骗案”涉案账户,周某某被诈骗金额为23178.39元人民币。该银行卡账户的交易流水共计800余万元。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行为,但因陈某某系初犯、偶犯,并且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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