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巴检刑不诉〔2021〕1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3199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永川区人,住重庆市永川区**小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永川区**镇**路**号附**号)。因涉嫌诈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1月1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2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1年1月5日将该案退回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补充侦查一次,该局于同年2月4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移送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明知转卖银行卡用于网络犯罪洗钱情况下,伙同周某某、黄某某等人,收购转卖胡某某、喻某某、邓某某、朱某某、李某某等人的银行卡若干张获利后挥霍。其中一张胡某某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卡总流水进账人民币1841690元,对应诈骗案件流水进账人民币33265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如下:现有证据证实,胡某某农业银行卡被周某某“买断”后,卡内有上述流水,但证据不能充分证实,周某某是何时将“买断”行为告诉陈某某的。故不能排除陈某某在知情时,上述流水已经产生,故不应当针对胡某某的该张农业银行卡承担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的共犯责任。且全案未查实陈某某是否提供其他银行卡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故不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