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长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武检刑不诉〔2023〕1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1271995********,**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横州市**镇**街**号,住广西南宁市良庆区**栋**。2022年4月23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长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2年5月20日,我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当日由长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3年4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3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2年1月至2月,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在得知嫌疑人黄某某从事为违法资金转移活动之后,仍驾驶桂AQ****黑色轿车充当黄某某的司机,在广西南宁市区不固定地点进行违法资金转移活动,从中获利5000元。案发后陈某某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退赔10000元。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行为,但其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主动退赔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公安机关扣押的桂AQ****黑色汽车一台、手机一部、公章一枚依法解除扣押,返还被不起诉人陈某某。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武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武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3年5月1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