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200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3262002********,壮族,高中文化,**校**,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永福县,住广西永福县**乡**村**屯**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9月8日被永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永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系永福县**高三**,2020年3月,陈某某为赚取生活费,用本人身份信息办理中国农业银行卡(账号62284101445******)、中国工商银行卡(账号62122621030******)及绑定的手机卡,并以1050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使用,后上述银行卡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支付结算金额235915元。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高三**校**,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陈远合,男,2002年2月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326200202192718,壮族,高中文化,在校学生,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永福县,住广西永福县龙江乡龙山村江口屯7-1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9月8日被永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永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远合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远合系永福县第二高级中学高三学生,2020年3月,陈远合为赚取生活费,用本人身份信息办理中国农业银行卡(账号6228410144561829970)、中国工商银行卡(账号6212262103008921553)及绑定的手机卡,并以1050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使用,后上述银行卡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支付结算金额235915元。
本院认为,陈远合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高三在校学生,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远合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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