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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_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宛城检二部刑不诉〔2020〕19号

相对不起诉人陈某某,女,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232001********,汉族,现住湖南省邵阳8**镇**社区**路。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2020年6月5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南阳市公安局新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陈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6日,贺某某在明知他人购买银行卡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让其女友陈某某办理卡号为622848************的农业银行卡(含网上银行使用的K宝、绑定的银行卡、支付密码)出租给他人使用,每天收取300元的佣金,后该卡被电信诈骗团伙用于诈骗活动。该卡自2020年5月16日开户以来共收取诈骗款119221元。

2020年5月18日受害人陈某某在网上贷款被诈骗资金中的6000元(共被骗15000元)转账至该银行卡中,后又被立即转出,当日贺某某、陈某某二人通过农业银行微信公众号上获知该张银行卡内又有款项进账时,贺某某起意将卡中资金据为己有,指使陈某某到农业银行办理挂失补卡业务,补办新卡后陈某某将卡内11000元现金提现,后两人分赃获利,陈某某分赃3800元,贺某某分赃7200元。

陈某某于2020年6 月5日主动到邵阳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自自首。案发后,陈某某与贺某某主动退赔被害人魏某某10000元钱,退赔被害人陈某某15000元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主动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从轻、减轻情节,且陈某某认罪认罚并签署了《 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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