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庆检一部刑不诉〔2020〕10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曾用名陈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525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庆元县**街道**村**号,现住址:浙江省庆元县**街道**村**路*。2013年**月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庆元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5月8日被庆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庆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4月期间,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伙同方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他人可能从事网络犯罪的情况下,以注册营业执照办理贷款为理由,带领吴某某等5人办理了对公账户、U盾等,在电信公司办理了电话卡,而后将对公账户相关资料包括营业执照、印章、对公账户、U盾、电话号码等材料提供给王某某(另案处理)。王某某告诉方某某、陈某某,该5套对公账户为个体工商户,无法进行走账洗钱,后失联。经查,该5套对公账户被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资金结算,共有750余万元资金转入上述对公账户。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扣押的手机、营业执照、银行卡、POS机等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庆元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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