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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_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迎检刑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90********,汉族,本科文化程度,原系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祁东县**镇**村**组,住杭州市萧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3月30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临时羁押于衡阳市女子看守所。2019年4月4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解某某(已起诉)安排下,向孟某某、孔某某等人(均已起诉)提供某某商城、某某手机APP软件的开发,后孟某某、孔某某、虞某某、解某某(均已起诉)以某某商城、某某APP为平台成立某某融资租赁公司实施犯罪活动。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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