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帮助毁灭证据案)_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汕潮南检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82199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市**镇**村。因非法经营嫌疑,于2018年12月7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5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同年7月10日至同年8月9日、 自同年9月23日至同年10月22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汕头市潮南区峡山街道经营**养生馆。2018年8月20日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帮助一女性顾客(身份不明)临时寄放12箱货物在养生馆内。当晚8时许,李某某、张某某(均已判)驾驶一辆黑色奔驰小型汽车到养生馆将该批货物(经鉴定,该批货物均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软盒中华香烟,价值人民币42万元)运走,后途经峡山街道金苑路中段被公安机关查获。

当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得知寄放货物系假烟后,到养生馆隔壁金苑公寓管理室,以查看视频为由,将案发当晚养生馆门口现场视频材料删除,导致公安机关无法调取相关视频材料。至本院二次退查期间,公安机关才将被删除的视频材料恢复。

2018年12月7日中午1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

(1)相关书证、物证;

(2)证人周某某、郑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辨认笔录;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鉴于本案属于轻微刑事案件,毁灭的证据已修复,造成影响较小,陈某某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具有酌情从宽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