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雁检公诉刑不诉〔2020〕8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9011994********,汉族,中专文化,出生地资阳市雁江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镇**村**组**号,住资阳市雁江区**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4日被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12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11月27日至2019年12月26日,2020年2月11日至2020年3月10日),因案件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11月12日至2019年11月26日,2020年1月27日至2020年2月10日,2020年4月11日至4月2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于2018年4月至8月在杨某某、邓某某开设于资阳的赌博工作室工作,主要工作系为玩家在网络游戏平台赌博提供虚拟游戏币与人民币的资金结算,为赌博游戏进行推广宣传,组织玩家,底薪为每月2300——2600元,提成为个人销售分数金额的1%。陈某某工作期间违法所得约13900元。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主动退交全部违法所得。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自首、主动退交全部违法所得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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