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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揭榕检一部刑不诉〔2020〕Z6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女,1970年5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办事处**村**号**。

本案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陈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份,被不起诉陈某甲在揭阳市榕城区**办事处**村公厅通巷内一空地及公厅巷头一老厝内,利用赌具扑克牌以“三公”的形式设赌,赌注为人民币(下同)10-50元不等,各自做庄设赌供人赌博并从中牟利,至案发时,陈某甲设赌二次。2020年3月13日晚上,陈某甲设赌获利1000元后离开现场,至23时多,该赌摊被公安机关查获,民警现场抓获林某甲、林某乙和参赌人员黄某甲、林某丙、林某丁、陈某丙、陈某丁、杨某某、黄某乙(均已作行政处罚),扣押林某乙持有赌资100元、林某甲持有赌资400元和扑克牌一副,以及其他参赌人员赌资共3200元。

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和无犯罪前科证明、其他证明材料;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甲、林某乙、黄某甲、林某丙、林某丁、陈某丙、陈某丁、杨某某、黄某乙、林某戊、林某己、钟某某、兰某某、林某庚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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