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越检一部刑不诉〔2021〕3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322199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黄土庙村278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12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诈骗、开设赌场罪一案,由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8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案发,陈某乙(另案起诉)在支付宝平台组建若干个“1群”、“2工作”等红包赌博群,以“抢红包中雷”的方式组织他人赌博。期间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在明知陈某乙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赌博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临时帮忙抢包、赔付等工作,事后未领取报酬。
2020年5月11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在河北省秦皇岛市**黄土庙村278号被民警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系初犯、从犯,临时帮忙在赌场中从事抢包、赔付工作,参与时间较短,主观恶性不大,事后既不参与赌场利润分成,也不领取报酬,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陈某甲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达到处理刑事案件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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