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雷检公诉刑不诉〔2017〕1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雷州市,住雷州市**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7月9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6年10月13日、2016年11月24日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6年11月8日、2016年12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徐某甲(另案处理)认为开设赌场有利可图,便在雷州市北和镇徐黄村兴敦住宅地开设赌场,并雇佣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与徐某乙、徐某丙(均相对不起诉处理)等人在赌场内做数和看风。其中徐某丙负责做数,徐某乙、陈某某负责看风,三人工资按每人每日100元计算。2016年3月初至2016年06月30日17时许,在该赌场第一站点放哨看风的徐某乙被民警抓获,并缴获一部对讲机;在第二个放哨站点抓获陈某某,并在其身上缴获一部对讲机;在徐黄村赌博点抓获为赌场做数犯罪的徐某丙。
本院认为,陈某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场而提供帮助,并从中获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但被抓获后如实交待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7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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