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开设赌场案)_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沪金检一部刑不诉〔2020〕29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81962********,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上海市金山区**镇**村**组**号。2019年9月1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2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19年10月15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9年8月期间,陆某某、马某某、郁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在上海市松江区**弄**号二楼长期经营“二八杠”赌场,场均参赌人员十余人,通过向庄家抽取“窑花”形式获利;该赌场先后雇佣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等人员进行洗牌触角、看门望风等工作。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2018年3、4月至2019年3月期间,参与为赌场望风30余场且为赌场提供烧饭服务,个人获利约人民币10,000元。2019年9月10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投案,到案后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对认定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具有从犯、自首情节,应从轻处罚,且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七十八条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的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第一百八十一条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