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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开设赌场案)_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2024-10-07 admin 评论0

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信检刑不诉〔2021〕11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性,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1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信宜市,住广东省信宜市**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6月3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1年9月1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信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侦查机关认定的事实:自2021年4月17日至2021年5月8日,林海坚、陈其勇、吴刘传、张信明、曾锋、陈某某、吴某某、刘某某等人在信宜市**镇*村委会**村、**村附近的山头流动开设赌场,每天纠集五六十人进行“三公”、“大食细”赌博,每铺下注100元起,上不封顶,输赢现金兑现清楚。陈某某是赌场的工作人员,在赌场内卖烟卖水获利,专职为赌客提供烟、水。

本院审查认定的事实:2021年4月17日至2021年5月8日,林海坚、张信明、陈其勇、吴刘传、曾锋等人在信宜市**镇**村委会**村、**村等地附近的山头流动开设赌场,每天纠集多人采取以“三公”赌大小的方式进行赌博,每铺下注100元起,上不封顶,输赢现金兑现清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送药到赌场给其家公林海坚时,发现在赌场售卖烟、水可以赚钱,便在赌场开设期间专门到赌场向赌客销售烟、水,并多次领取赌场发放给参赌人员的“车费”共700元,但其不参与赌场的分红,其售卖烟、水所得利润也没有和赌场分成。

本院认为,陈某某的上述行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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