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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开设赌场案)_凤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凤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凤检公诉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汉族,199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6103301998********,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凤县******号。2019年11月2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凤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1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因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2月2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3月23日公安机关补查重报。2020年4月23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份左右,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犯罪嫌疑人黄某某、赵某某(该二人另案处理)合伙在凤县留凤关镇喇嘛泉村闫某某家开设的赌场放哨一次。该赌场以“推饼子”的形式赌博,500元的庄,通过抽头渔利、获取暴利,每场抽水1万余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其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能积极配合,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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