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椒检一部刑不诉〔2021〕12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1196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临海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0月14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上半年至同年8月6日,何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台州市椒江区章安街道山横村汽校附近山上开设野外赌场,招揽赌徒“拔两张”赌博并以庄家赢利7%进行抽头渔利,其中上午场经营时间为8时许至11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受雇在该赌场望风10多天,个人获利2000余元(人民币,下同),期间赌场抽头获利4万余元。
2020年10月14日下午,陈某某主动到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白云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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