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刑不诉〔2019〕10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21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镇**村**组**号。2019年4月1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南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7 日经我院批准不予逮捕,同日被南陵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南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正月期间,张某某(已判决)和“李某某”商议开设赌场,后两人在南陵县工山镇红星村、小屋基等地开设单双赌场四天,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明知两人从事赌博犯罪活动,还为其提供直接的帮助作用,并从中收取好处费共计500元。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法定的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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