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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开设赌场案)_山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山检一部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性,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51961********,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住**街道办**小区**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山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0日被山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山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陈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初,犯罪嫌疑人陈某甲租用山阳县**街道办**社区居民薛某某**楼房屋一套开设赌博场,内设自动麻将桌3张。2015年6月11日,陈某乙、贺某某、孙某某、刘某甲及张某某、刘某乙、宁某某、郭某某在陈某甲开办的赌博场打麻将赌博, 1万元一局,每把赌注为500元、1000元,陈某甲每局抽头渔利600元,共计抽头渔利3000元。当晚23时许,参与赌博人员被山阳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同年6月12日,山阳县公安局以“赌博”对陈某乙、贺某某、孙某某、刘某甲、张某某、刘某乙、宁某某、郭某某分别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3000元,以“为赌博提供条件”对陈某甲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3000元。收缴张某某等人赌资126200元及陈某甲的麻将牌两幅。

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已受行政处罚,社会危害不大,具有投案自首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能认罪认罚并具结悔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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