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公诉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4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浙江省东阳市**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21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19年8月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7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2019年9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2月份至2019年1月15日期间,王某某、吴某某、杜某某(均另案处理)为牟取利益,经事先商量,先后7次召集人员在本市横店镇**村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家、**村一葡萄园内、**村吴某某家,以“押牛牛”的方式进行赌博。其中召集人员在**村葡萄园内、**村吴某某家各一次,召集人员在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家赌博共计五次。2019年1月15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当日查获赌资人民币(以下均指人民币)11400余元。王某某、吴某某、杜某某召集人员赌博期间,抽头获利共计达7000余元。赌博期间,王某某还雇佣了朱某某、郑某某(均另案处理)在赌场周围进行望风,两人望风获利各达2000余元。而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明知王某某等人租用其房子一楼系用于赌博,仍以200元一次的价格,将其房子一楼提供给王某某等人开设赌场,前4次场地费用已支付给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获利8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侦查机关认定的陈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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