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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开设赌场案)_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Z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136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住**村自建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平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年9月4日被平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平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9日补查重报。

平远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1月20日,平远县公安局在梅州市公安局统一指挥下,查获姚某某、张某某、余某某、苏某某、陈某乙(均已判刑)等人建立的“万达”、“星河”、“皇冠百家乐”、“万象城”、“永利”、“盈盛”、“胜发”、“东方城”等赌博网站。经侦查发现,陈某甲不仅在余某某、曹某某(均已判刑)等人经营的“东方城”六合彩赌博网站中担任股东的角色,逐级发展下线总代理、代理、会员并收取赌博投注并从中非法牟利;同时还从苏某某、凌某某(均已判刑)等人经营的“万达”六合彩赌博网站中使用大股东帐号mj****担任大股东人员,逐级发展下线股东、总代理、代理、会员并收取赌博投注并从中非法牟利。现将其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一、2015年1月至2017年2月期间,陈某甲利用从曹某某手中获得“东方城”六合彩赌博网站网址及股东账号(待查),逐级发展下线总代理、代理及会员,逢香港“六合彩”开码日,陈某甲在位于江西省寻乌县**村自建房家中利用电脑等通讯工具登录赌博网站,接受下线人员的六合彩赌博投注金,收受金额巨大,情节严重。经对陈某甲的农村商业银行账户与上线曹某某妻子罗某某的农村商业银行账户交易金额进行统计,累计交易总金额为4476150元。

二、2017年1月期间,陈某甲从苏某某的操盘手凌某某手中获得“万达”六合彩赌博网站网址及大股东账号Mj****后,逐级发展下线股东、总代理、代理及会员,逢香港“六合彩”开码日,陈某甲在位于江西省寻乌县**村自建房家中利用电脑等通讯工具登录赌博网站,接受下线人员的六合彩赌博投注金,从中非法牟利。经对陈某甲的农村商业银行账户与凌某某的银行账户交易金额进行统计,累计交易总金额为1404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平远县公安局认定陈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认定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开设赌场的犯罪主客观要件仍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实,不符合起诉条件。经本院检察长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远县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十九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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