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南检刑不诉〔2021〕3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03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湛江市**区**村**路**号**房。2020年7月1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逮捕。2020年10月21日,经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至2020年11月21日。2021年2月7日经本院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11日移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6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办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 12 月期间,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微信上利用“机器人”软件发送“河内五分彩”非法赌博网站链接给钟某某等人,并接受投注参与网络赌博,可查清的赌资数额共计人民币3464元。2020年6月,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以人民币3200元的价格向同案人刘某某购买“机器人”软件(具有实时接驳“河内五分彩”、“澳洲五分彩”等非法赌博网站的数据及进行后台管理等功能,可设置投注金额、赔率,给玩家上分、下分)使用权后,以人民币3700元的价格转卖。2020年7月16日,公安机关抓获被不起诉人陈某某。
结合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证人证言及转账记录等证据,足以证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且收取赌资数额刚达追诉标准,社会危害性不大;结合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认罪认罚具结材料,足以证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同时具有从犯、坦白、认罪认罚等法定减轻、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依法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1部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5日
附:本案属于认罪认罚不起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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