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兴检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绰号贵州),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131984********,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户籍地址:广西马山县**镇**村**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9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陆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3日退回补充侦查。
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2月中旬起,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伙同陆某某在南宁市兴宁区昆仑大道三塘镇围村村围村坡开始赌场,赌场主要以“三公”的方式进行赌博,每天参加赌博的人数在10-30人不等,每局赌注金额500元、600元、1000元不等,陆某某、陈某某每局赌局从中抽取10—20元人民币。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调查,本院仍然认为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