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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开设赌场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柳城检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222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城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城县**镇**村**委**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柳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4日被柳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1日被柳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0日至9月29日期间,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为莫某某等人(已另案处理)开设的位于广西柳城县**镇**村**屯和**屯、**镇**村**屯、**镇**村**屯等地的玉米摊赌场召集哨兵、分发赌客车费、并且寻找提供赌博地点等,从中获利。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无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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