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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开设赌场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检一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1021981********,汉族,大专文化,住南宁市青秀区**路**号**单元**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9日被河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经河池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河池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4月13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其侦查羁押期限至2020年5月14日,同年6月12日河池市人民检察院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 月14 日向河池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河池市人民检察院商请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后,于2020年6月14日指定本院管辖,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受理。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河池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两次,因案情重大、疑难复杂,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于2019年9月从周某某(另案处理)处获得“胜地亚哥”赌博网站md****总代理账号,后通过该总代理账号逐级生成会员账号分别提供给多个下家进行赌博。至2020年1月,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共接受下家投注金额共计93.82万元。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认罪认罚,已退赃10万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其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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