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庆检公诉刑不诉〔2020〕13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51998********,汉族,职高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丽水市庆元县,住**街道**社区**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6日被庆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庆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于2017年6月份至2017年10月中旬期间,在福建省政和县**楼上的工作室内从事"大澳1998"网络赌博平台上下分工作,为玩家提供现金充值和积分兑现等服务。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工作室工作约四个半月,为该赌博平台收取赌资五十多万元,领取薪酬人民币15000余元。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受雇佣帮助"大澳1998"网络赌博平台运行,领取普通固定工资,未参与分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系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上述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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