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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开设赌场案)_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浦检公诉刑不诉〔2020〕8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301197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浙江省兰溪市**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16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7月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浦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涉嫌开设赌场罪、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9日、2019年10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年初至2019年4月15日期间,林某某伙同胡某某、楼某某、陈某某、赵某某、费某某、杜某某(均已起诉)等人,纠集赌博人员在潘宅公墓、浦江与兰溪交界处、浦江与建德交界处、金宅水库附近、浦南街道蒋堂村、浦南街道金星村、虞宅某宾馆、嵩溪某民宿、仙华街道登高村等地开设赌场,聚集二十余人赌博,从中获利五千元以上,期间被不起诉人陈某开车载人两天,获利人民币4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情节:1、被不起诉人陈某系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2、被不起诉人陈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3、被不起诉人陈某认罪悔罪,无前科劣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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