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五指山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五检刑不诉〔2020〕Z1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6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万宁市,住海南省万宁市**镇**村委会**村**号,群众,务农。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万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万宁市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同年2月22日被万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指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9月18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五指山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4年初,陈某某与文某某、张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共谋后,在万宁市**镇**委会**村**号开设赌场。该赌场由陈某某、张某某共同管理,各占干股两成。该赌场累计开设时间8天,累计参赌人数240人次以上,累计赌资数额30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五指山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陈某某与文某某、张某某共谋开设赌场以及其参与该赌场的管理、占股、分红等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检 察 官:陈艳艳
检察官助理:曾 亿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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