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川检一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41980********,汉族,湖北汉川人,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汉川市***街道******,住汉川市***街道办事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3日经汉川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1月14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2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21日补查重报,2020年9月29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27日补查重报。
汉川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12月至2019年12月,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将其租用经营的位于汉川市**大楼对面的“**口腔”**门诊的*楼一房间,多次提供给李某某、王某某等人用于赌博,期间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负责向参赌人员提供赌具及饮食,抽头盈利共计8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案涉及的具体场次、人员,赌资不明确,抽头渔利数额除被不起诉人供述外无直接证据证明,该案经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后,仍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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