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祁检刑检刑不诉〔2020〕12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031982********,汉族,大专,湖南省长沙市人,住长沙市岳麓区**街道**栋**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祁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祁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30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祁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同案人谭某某于2017年2月份在长沙市**科技有限公司和长沙**科技有限公司。因**公司无开发棋牌APP资质,谭某某等人于2017年6月份在海南**文化有限公司,后谭某某等人陆续高薪招聘同案人宁某某、陈某某、杨某某、童某某、梁某某、付某某、陈某某(另案处理)及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等专业技术人员为公司从事各种棋牌APP的软件开发。2018年2月,谭某某等人为王某某研发了一款天娱棋牌,明知研发的天娱棋牌被王某某用于在网络上进行赌博犯罪活动,还继续为该棋牌APP更新、优化功能,为方便参与赌博的人员计算输赢,又在该APP中设计了自动上下分功能,为他们提供了网络技术支持,并谋取了非法利益。被不起诉人刘陈某某自2020年7月被招聘进入该公司从事技术工作,提供网络技术。
2020年7月23日,祁阳县公安局破获该案,并将陈某某抓获归案。到案后,陈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已的罪行。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