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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开设赌场案)_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2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路**号**室,现住址为福建省云霄县**镇**号**单元**室,因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云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份,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先后购买了一台单人座投币式“老虎机”、两台双人座投币式“打鱼机”(其中一台无法使用)放置在其经营的云霄县**食品商行内供他人赌博,该商行位于福建省云霄第一中学分校附近。2019年6月8日20时许,在该商行内购物并赌博的邹某某因被其父母发现赌博,进而发生纠纷。邹某某父母报警、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赶到现场后也让商行员工报警。民警在现场查获上述赌博机以及520个“1元”硬币。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当场配合处理纠纷以及查扣赌博机,并被带至云霄县公安局接受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经云霄县公安局认定查获的“打鱼机”和“老虎机”均为赌博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营业执照、110接警单等书证;2.证人邹某某、等人方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云霄县公安局出具的认定报告等鉴定意见;5.云霄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后让他人报警且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开设赌场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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