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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开设赌场案)_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鼎检一部刑不诉〔2021〕Z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41971********,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福鼎市**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9日被福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由福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2月28日退回福鼎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福鼎市公安局于2021年1月2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12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间,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及同案人吴腾、朱某某、苏某某(均已起诉)明知他人在福鼎市**镇**村**桥附近的山头开设赌场,仍受雇为该赌场提供帮助。其中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于同月8日受雇为该赌场望风,尚未领取到报酬。

2020年8月8日,民警在福鼎市**镇**村**桥路口当场抓获为赌场望风的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桥附近车牌号苏******的小车内抓获同案人吴腾、朱某某、苏某某。在赌场内查获参赌人员高某某等5名赌博人员,并查扣赌资共计人民币65000元、赌具牌九一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赌具牌九一副、车牌号为苏******的小车、车牌号为沪******的小车各一辆;

2.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户籍证明、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福鼎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福鼎市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扣押清单、收缴物品清单等书证;

3.同案人吴腾、朱某某、苏某某、证人肖某某、余某某、朱某甲等人证言;

4.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供述;

5.福鼎市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同案人吴腾、朱某某、苏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及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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