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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开设赌场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苍检刑检刑不诉〔2020〕40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浙江省**。因对卖淫、嫖娼放任不管,于2009年12月被浙江东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本案于2019年7月27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至2019年7月,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为非法获利,在明知李某甲通过接受他人六合彩赌博投注的形式开设赌场的情况下,仍作为李某甲的下线,接受李某乙等人六合彩赌博投注,转投至李某甲处,接受投注金额累计人民币5万余元,非法获利人民币2000余元。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于2019年7月27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微信转账记录、六合彩投注记账单、拘留所人员信息;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证人林某甲、林某乙、李某丁、李某丙、林某乙、李某乙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及同案犯李某甲的供述;

4.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刑事检查笔录;

5.电子数据: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了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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